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酌定管理報酬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122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酌發管理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因管理遺產之管理報酬確定為新臺幣陸仟捌佰陸拾元整,並由遺產中優先分配。
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因管理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參佰陸拾元整,並由遺產中優先分配。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45號民事裁定及96年度家抗字第12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並經96年度家催字第60號民事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經刊登於96年4月14日臺灣新生報第9版、96年7月6日臺灣新生報第C7版,依法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乙○○遺有坐落嘉義市○○段○○段○○○○○○號土地及其上425建號、1372棟次建物一筆,甫經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執執行拍賣中,本案聲請人已遵行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得請求管理報酬。但因乙○○之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數額,且 林君 並未遺留現金,聲請人為恐應得之管理報酬無法獲得給付,故爰按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規定,以拍賣鑑定價格總額686,000為計算標準,聲請鈞院酌定該遺產現值百分之一管理報酬,即為6,860元整,並請求鈞院按前開要點第14點第4項規定向民事執行處聲明參與優先分配。又聲請人於遺產管理之必要支出,諸如登報費及裁判費等所墊付費用合計3,360元,請鈞院准予就上開遺產中優先分配等語。並提出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45號裁定、96年度家抗字第12號裁定、本院96年度家催字第60號民事裁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臺財產南嘉二字第0960005086號、0000000000號函影本各1份、本院執行處嘉院龍民96執吉字第8859號影本各1份、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規定影本1份、墊費用明細表1份及收據影本6張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又代管期間墊付之稅費、雇人監管費用、律師暨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於遺產處分時收回歸墊。但經法院執行拍賣者,應併同前項報酬聲請優先分配後歸墊;民法第1183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繼承人乙○○遺有坐落嘉義市○○段○○段○○○○○○號土地及其上425建號、1372棟次建物,經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己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中,其鑑定價額為686,000元,爰請求依拍賣鑑定價額為新台幣686,000元計算標準,酌定該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即6,860元為管理報酬,此有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書函影本1份可證,亦屬真實,則聲請人依前揭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不得低於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請求管理報酬於6,860元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其聲請核定如主文所示之費用,並由遺產中優先分配。
四、本院經核聲請人所提之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45號裁定、96年度家抗字第12號裁定、本院96年度家催字第60號民事裁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臺財產南嘉二字第0960005086號、0000000000號函影本各1份、本院執行處嘉院龍民96執吉字第8859號影本各1份、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規定影本1份、墊費用明細表1份及收據影本6張為證,堪信為真實。
五、本件程序費用應類推適用非訟事件法第159條第3項之規定,由遺產負擔。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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