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攜帶凶器竊盜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3日犯攜帶凶器竊盜未遂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41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10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應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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