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547號抗告人即相對人乙○○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97年度拍字第1547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2月2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中華民國98
民事第四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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