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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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 律師
邱超偉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所為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陸拾捌萬捌仟柒佰貳拾參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貳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葉正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