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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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47號聲請人東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正欲聲請公示催告之支票,每張支票票載之發票日、金額,以及是否經發票人簽名或蓋章。(請以附表方式記載。)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