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調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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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122號
聲請人 賴李素雲
即原告2號
共同 張家榛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唐琬柔 間損害賠償(交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5號),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依起訴狀與卷附刑事判決互核,原告賴李素雲主張關於機車維修費新臺幣(下同)12,030元及原告賴忠佑主張關於奔喪支出之交通費、檢測費、住宿費及減少薪資所得共217,538元之原因事實,非因犯罪而受損害,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054,602元,上開不符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要件部分合計229,5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4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