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9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張慶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秋食品有限公司、 阮鏡秋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相對人金秋食品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
彭瑞芬 業經禁止行使董事職權,請釋明上開公司之現任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