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EEHAKRAIPRAWIT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手指虎壹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SEEHAKRAIPRAWIT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08年5月8日以108年度偵字第228號案件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手指虎1只,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定之違禁物,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7年12月24日桃警保字第1070085502號函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
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又同條例第6條規定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據此,手指虎即為管制刀械而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定之「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SEEHAKRAIPRAWIT涉犯運輸上開管制刀械之行為,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08年5月8日以108年度偵字第2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該案所查扣之手指虎1只,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認該把手指虎為金屬塊製成,中有四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列管刀械圖例及其要件,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7年12月24日桃警保字第1070085502號函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在卷可憑(見偵字卷第28-29頁),堪認上開手指虎1只應屬違禁物無誤。據此,聲請人聲請將扣案之手指虎1只宣告沒收,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