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家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上字第26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黃秀霞 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紀俊竹 訴訟代理人 曾伊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吳素勤法官何君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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