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164號原告 卓泱伶
詹文正 共同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何信儀 律師 連思成 律師被告 林仕琦
林振鴻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於被告 林志強 部分另由本院以判決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張育彰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玉玲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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