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9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其他請求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13號抗告人即原告 陳俞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間其他請求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1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林淑婷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