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3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33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鵬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44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鵬宇竊盜,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科素行;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犯罪手段尚稱平和,本案竊取物品之價值計僅新臺幣204元,且經查獲後業已發還被害人,被告犯罪所生危害非鉅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