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33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33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援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48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彭援勝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