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1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6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12號原告 耕盈行 代表人 彭鈺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人 趙興華 (局長)
送達代收人 朱伯齊 訴訟代理人 張淑芊
林煒翔 上列當事人間因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王俊雄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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