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宗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宗元因詐欺等拾玖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宗元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於如附表編號1至2、15至18所示之犯罪日期為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
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而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就受刑人所犯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刑處分之罪,依修正前之規定,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修正後之規定,則賦予受刑人得以自行選擇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19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9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15至19所示之罪,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3至14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19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憑。從而,檢察官經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年9月│├───────────┼──────────┼──────────┼──────────┤│犯罪日期│101年11月16日│101年11月16日│102年1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006號│第10006號│第10013、1403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797號│102年度易字第1797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589││實││││、1592號││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21日│102年8月21日│102年12月3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797號│102年度易字第1797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589││決││││、1592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0月3日│102年10月3日│103年1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是│是│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2年度執│1.臺中地檢102年度執│1.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417號│字第11417號│字第1671號│││2.編號1-14經中高分院│2.編號1-14經中高分院│2.編號1-14經中高分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15│以103年度聲字第515│以103年度聲字第5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徒刑10年10月│徒刑10年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1日│102年3月19日│102年1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013、14031號│第10013、14031號│第10013、1403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589│102年度上訴字第1589│102年度上訴字第1589││實││、1592號│、1592號│、1592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31日│102年12月31日│102年12月31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589│102年度上訴字第1589│102年度上訴字第1589││決││、1592號│、1592號│、1592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月13日│103年1月13日│103年1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否│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3年度執│1.臺中地檢103年度執│1.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671號│字第1671號│字第1671號│││2.編號1-14經中高分院│2.編號1-14經中高分院│2.編號1-14經中高分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15│以103年度聲字第515│以103年度聲字第5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徒刑10年10月│徒刑10年10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9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9月│├───────────┼──────────┼──────────┼──────────┤│犯罪日期│102年2月6日│102年2月8日│102年4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013、14031號│第10013、14031號│第10013、1403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589│102年度上訴字第1589│102年度上訴字第1589││實││、1592號│、1592號│、1592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31日│102年12月31日│102年12月31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589│102年度上訴字第1589│102年度上訴字第1589││決││、1592號│、1592號│、1592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月13日│103年1月13日│103年1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否│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3年度執│1.臺中地檢103年度執│1.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671號│字第1671號│字第1671號│││2.編號1-14經中高分院│2.編號1-14經中高分院│2.編號1-14經中高分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15│以103年度聲字第515│以103年度聲字第5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徒刑10年10月│徒刑10年10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9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11日│102年4月3日│102年4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013、14031號│第10013、14031號│第10013、1403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589│102年度上訴字第1589│102年度上訴字第1589││實││、1592號│、1592號│、1592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31日│102年12月31日│102年12月31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589│102年度上訴字第1589│102年度上訴字第1589││決││、1592號│、1592號│、1592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月13日│103年1月13日│103年1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否│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3年度執│1.臺中地檢103年度執│1.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671號│字第1671號│字第1671號│││2.編號1-14經中高分院│2.編號1-14經中高分院│2.編號1-14經中高分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15│以103年度聲字第515│以103年度聲字第5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徒刑10年10月│徒刑10年10月│└───────────┴──────────┴──────────┴──────────┘┌───────────┬──────────┬──────────┬──────────┐│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1月27日│102年4月21日│102年1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013、14031號│第10013、14031號│第1602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589│102年度上訴字第1589│103年度訴字第495號││實││、1592號│、1592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31日│102年12月31日│103年7月18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589│102年度上訴字第1589│103年度訴字第495號││決││、1592號│、1592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月13日│103年1月13日│103年8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否│否│是││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3年度執│1.臺中地檢103年度執│1.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671號│字第1671號│字第2844號│││2.編號1-14經中高分院│2.編號1-14經中高分院│2.編號15-19定應執行│││以103年度聲字第515│以103年度聲字第515│有期徒刑1年2月│││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徒刑10年10月││└───────────┴──────────┴──────────┴──────────┘┌───────────┬──────────┬──────────┬──────────┐│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護照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1月3日│102年1月7日│101年12月16日至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024號│第16024號│第1602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95號│103年度訴字第495號│103年度訴字第495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18日│103年7月18日│103年7月1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95號│103年度訴字第495號│103年度訴字第49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8月25日│103年8月25日│103年8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是│是│是││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4年度執│1.臺中地檢104年度執│1.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844號│字第2844號│字第2844號│││2.編號15-19定應執行│2.編號15-19定應執行│2.編號15-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9│(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02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95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1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9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8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是││││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844號│││││2.編號15-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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