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551號

原告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告 陳郁勝

陳盈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1,110元後,尚應補繳10,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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