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5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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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500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李雅 煊巷1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債務人「李雅」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 李雅煊 」。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