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18號上訴人 卓文義
楊薛金 吳建璋 被上訴人台灣高雄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李清福
憶錩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45,180元【計算式:2,670,660+2,210,520+1,364,000=6,245,18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312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