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九二號
原告 羅興華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被告揚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壹拾伍萬叁仟叁佰叁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叁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叁佰捌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應於十四日內提出完整之準備書狀及共同投標協議書之全部內容,並將繕本逕寄被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高愈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黃瑞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