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金隆 右原告與被告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捌仟壹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吳政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