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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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江翠萍法官黃潔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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