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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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0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黃渝婷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
6年度執字第2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渝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渝婷因侵占案件,經自行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107年度罰執字第43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000元,受刑人自行於民國107年1月17日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07年度易緝字第1號判決判處罰金6,000元確定,於執行中,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罰執字第43號案件向其戶籍地址及居所地址合法傳喚執行,並未到案;另經雲林地檢署拘提,及囑託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拘提,均拘提無著等情,有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附卷足佐,並經本院核閱前揭執行案卷無訛。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並無另案遭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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