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90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信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18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執聲字第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殘留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信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警方於民國108年1月19日13時2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巷○○○號前所查獲,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在卷可參,上開扣案物經送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4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829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確係違禁物,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所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同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檢察官此部分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然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於檢驗後均已用罄,已不復存在,自無從宣告沒收銷燬,檢察官此部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怡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芷心【附表】┌────────┬────────────────────┐│物品│說明│├────────┼────────────────────┤│甲基安非他命1包│一、為白色結晶。││(含包裝袋)│二、驗前淨重為0.002公克,驗後檢體用罄。│├────────┼────────────────────┤│甲基安非他命1包│一、為白色結晶。││(含包裝袋)│二、驗前淨重為0.001公克,驗後檢體用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