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6691號債權人 王宥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贏龍資訊有限公司、 吳順宗 、 徐文瑞 、呂姵儀、贏鼎資訊有限公司、 陳慧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贏龍資訊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1年6月25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二、請釋明債務人徐文瑞、贏鼎資訊有限公司、陳慧哲之最新住居所及營業所到院供辦。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