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3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234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云龍被告洪菱憶被告蔡義良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94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云龍、洪菱憶共同犯賭博罪,陳云龍處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洪菱憶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義良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壹至拾肆、貳拾伍之物及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云龍、洪菱憶及蔡義良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被告陳云龍及洪菱憶二人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故被告陳云龍及洪菱憶二人經營電子遊戲場,在一定期間及空間內反覆與不特定人對賭之事實,乃從事賭博性電子遊戲場,執行業務之當然結果,依前開說明,應認屬「集合犯」之概念,論以賭博罪之「包括一罪」。爰審酌被告陳云龍為上開電子遊戲場之負責人,雖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見偵卷第31頁),惟未依法經營,竟僱用被告洪菱憶以上開方式與不特定人賭博財物,助長賭博歪風,並考量被告陳云龍所經營之電子遊戲場內擺放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台多達36台,規模不小,且經營期間非短(自100年12月間某日起至101年7月21日查獲時止),兼衡被告洪菱憶任職期間自101年6月中旬起、被告蔡義良為賭客,其犯罪之動機僅係抱持僥倖心理,暨被告等人之素行、智識程度、犯後均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沒收部分:㈠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
,本於責任共同原則,自應就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於各該共犯主刑項下,均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五五八三號、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六九四六號判決所示意旨參照)。本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之電子遊戲機檯36台(含36塊),係被告陳云龍擺設在店內,作為與客人對賭之所用,自屬當場賭博之器具,附表一編號25所載之現金,係在櫃臺即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於全體被告所犯賭博罪主刑項下,併予宣告沒收。
㈡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5至24所示之電腦主機、監視錄影鏡頭
、早班報表、中班報表、記事本(小)帳冊、代幣、積分卡、寄分卡、早班營收及中班營收等物,係被告陳云龍所有、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規定,於被告陳云龍及洪菱憶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705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係被告蔡義良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2、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
┌──┬───────┬────────────┐│編號│名稱│數量│├──┼───────┼────────────┤│1│野蠻│2台(含IC板2塊)│├──┼───────┼────────────┤│2│大江戶│1台(含IC板1塊)│├──┼───────┼────────────┤│3│超悟空│6台(含IC板6塊)│├──┼───────┼────────────┤│4│夢中│1台(含IC板1塊)│├──┼───────┼────────────┤│5│功夫淑女│1台(含IC板1塊)│├──┼───────┼────────────┤│6│ 加奈子 │2台(含IC板2塊)│├──┼───────┼────────────┤│7│南國育5│1台(含IC板1塊)│├──┼───────┼────────────┤│8│樂透大亨│13台(含IC板13塊)│├──┼───────┼────────────┤│9│皇冠迷13│1台(含IC板1塊)│├──┼───────┼────────────┤│10│滿貫大亨│2台(含IC板2塊)│├──┼───────┼────────────┤│11│中華5PK│2台(含IC板2塊)│├──┼───────┼────────────┤│12│ 吉宗 │1台(含IC板1塊)│├──┼───────┼────────────┤│13│金象王│2台(含IC板2塊)│├──┼───────┼────────────┤│14│動物 柏青哥 │1台(含IC板1塊)│├──┼───────┼────────────┤│15│代幣│4987枚│├──┼───────┼────────────┤│16│電腦主機│1台│├──┼───────┼────────────┤│17│監視器錄影鏡頭│4支│├──┼───────┼────────────┤│18│101年7月21日早│2張│││班報表││││││├──┼───────┼────────────┤│19│101年7月21日中│2張│││班報表││├──┼───────┼────────────┤│20│記事本(小)帳│2本│││冊││├──┼───────┼────────────┤│21│積分卡│15張│├──┼───────┼────────────┤│22│寄分卡│30張│├──┼───────┼────────────┤│23│早班營收│新臺幣4,175元│├──┼───────┼────────────┤│24│中班營收│新臺幣10,700元│├──┼───────┼────────────┤│25│櫃台現金│新臺幣1,000元│└──┴───────┴────────────┘附表二┌──┬───────┬────────────┐│編號│名稱│數量│││││├──┼───────┼────────────┤│1│現金│新臺幣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