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四九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台幣壹佰捌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汪智陽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B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