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李福源 相對人甲○○
黃珮晶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陸仟參佰伍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四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明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文琪~F0~T40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四萬四千四百六十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七百十四元││├─────────────┼─────────────┼──────────┤│公示送達聲請費│四十五元││├─────────────┼─────────────┼──────────┤│公示送達刊報費│一千元││├─────────────┼─────────────┼──────────┤│本裁定送達郵費│一百三十六元││├─────────────┼─────────────┼──────────┤│共計│四萬六千三百五十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