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3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35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沈宗興法官陳采葳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