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25號原告 毛碧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國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國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368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3,31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8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368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