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689號聲請人 范伯魁 相對人大寶廣博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柒佰柒拾壹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前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948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166號及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96號裁判駁回上訴,全案並已於102年4月3日確定在案。是以,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於第一審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9,711元及證人旅費1,060元,合計2萬771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