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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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劉漢苗 原告 林雅玲 原告 朱語葳 上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劉漢苗被告 陳元忠 被告 劉筱娟 上列被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張堯程 律師被告 洪麗淑 被告海峽商報有限公司被告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代理人 藍崧元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王憲義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