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附民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原告 莊素茁 原告 陳明詳 原告 郭淑英 原告 吳睿倫 原告 林佑貞 原告 劉士龍 原告 王希榮 原告 王金獺 原告 葉雅方 原告 曹智源 原告 吳銘源 上列十一人共同送達代收人莊素茁原告 盧寶美 原告 盧寶慧 原告 吳佳純 原告 林慧文 原告 林麗文 原告 鄧寒華 原告 李南輝 上列七人共同送達代收人盧寶美被告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采昀 被告 劉筱娟 被告 陳元忠 上列被告等因103年度 金上 重訴字第2、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之規定自明。
二、本院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違反銀行法,係於民國
104年1月6日下午8時32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辯論終結,而原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係於辯論終結後之104年1月
7日下午5時向本院收發室遞狀,有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王憲義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