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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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 周藝峰 原告 詹艾凌 原告 簡子凌 (原名 簡麗美 )原告 徐靖淳 原告 蘇碧雲 原告 黃薇倢 原告 蔡宜芳 原告 簡子婷 原告 陳綺誼 原告 徐韻騏 原告 陳柏廷 原告 江昕儀 原告 王采軒 上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簡子婷
徐韻騏周藝峰被告 陳元忠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張堯程 律師被告海峽商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千智 被告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崧元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王憲義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許珈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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