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7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7518號異議人祐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債務人設臺中市○區○○路○○○○○○號2樓法定代理人 吳梅香 住臺中市○區○○街○○○號7樓上異議人即債務人祐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7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01年12月13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102年2月8日,顯逾法定期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