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27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27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86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零零 陸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空包裝袋壹個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經鑑驗結果確實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6月18日草療鑑字第0970005251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予諭知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洪挺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