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3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3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31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44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殘渣袋壹個、玻璃球管貳支、吸管塑膠鏟子貳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6行關於「於96年7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之記載,應更正載為「於96年7月1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