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鍾昀似 即 鍾淑貞 代理人 陳慧錚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李國彰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許瑋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姚宜姈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張簡奉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1個月為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5,200元,總清償金額374,400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
17.33%。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
105司執消債更62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自陳現任職於屏東縣長治鄉香楊村永和四海豆漿(現
改名包手早餐店),平均每月收入約為21,000元,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薪資單及在職證明書附卷可稽,惟尚須扣除勞保費1,10
3元、健保費642元,爰以19,255元(計算式:00000-0000-000=19255)為其每月可支配所得。
㈡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現承租屏東縣○○市○○街○○巷○○號
房屋供債務人及其二女共3人居住,每月租金6,000元,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憑。債務人之長女甲○○每月分擔2,000-3,000元不等之租金,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實際支出租金數額約為4,000元,該數額未逾一般在外租屋須支出之數額,尚屬合理。此外,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合計11,448元,連同上開租金4,000元,總計15,448元。核其款項均屬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所列數額亦在合理範圍內,雖高於上開最低生活標準,惟此尚包含租金在內,堪認債務人所列必要支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項設有明文。經本院向債務人投保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結果,債務人所有之保單價值為128,048元。業據債務人同意將上開保單價值之數額平均納入更生方案每期清償金額,從而每期清償金額可提高為5,200元。參照上開規定,以上開保單價值加計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共1,514,408元【計算式:128048+(19255×72)=0000000】,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需生活費用1,112,256元【計算式:15448×72=0000000】,所剩402,
152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402152】,僅須其中10分之9即361,937元【計算式:402152×9/10=361937,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額為374,40
0元,已高出12,463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各款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爰併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5,2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4.清償比例:17.33%││5.債務總金額:2,159,819元。││6.清償總金額:374,400元。││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72期│6年清償總額│││││每期金額││├──┼────────┼──────┼─────┼──────┤│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227,145│547│39,384│││股份有限公司││││├──┼────────┼──────┼─────┼──────┤│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402,164│968│69,696│││有限公司││││├──┼────────┼──────┼─────┼──────┤│3│大眾商業銀行股份│468,079│1,127│811,44│││有限公司││││├──┼────────┼──────┼─────┼──────┤│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99,003│961│69,192│││股份有限公司││││├──┼────────┼──────┼─────┼──────┤│5│摩根聯邦資產管理│143,900│346│24,912│││股份有限公司││││├──┼────────┼──────┼─────┼──────┤│6│臺灣銀行股份有限│519,528│1,251│90,072│││公司││││├──┼────────┼──────┼─────┼──────┤│││││││總計││2,159,819│5,200│37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