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字第9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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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嘉簡字第9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嘉簡字第98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6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18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94年10月10日執行完畢,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有多次施用毒品之紀錄,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96年度毒偵字第698號││被告甲○○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嘉義市○區○○里○○路○段○○○巷││11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犯罪事實││一、甲○○曾犯竊盜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93年10月││29日以93年度易字第18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4年││10月10日執行完畢。又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後││,於94年4月11日強制戒治期滿,並由本署檢察官於94年4月││23日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39號處分不起訴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復於96年1月7日21時59分許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於96年1月7日前往警局採尿受驗,其尿液經送驗││後,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二、案經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被告甲○○上揭犯嫌,業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其犯嫌堪以││認定:(一)被告之供述,(二)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採││驗尿液通知書1紙、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驗││報告1紙,(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檢察官吳咨泓│││└────────────────────────────┘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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