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878號上訴人 楊張端 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 律師被上訴人 何益泰 訴訟代理人 趙平 原律師複代理人 曹大誠 律師被上訴人 楊正嘉 被上訴人 陳義川 上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6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蔡政哲法官游悅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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