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155號聲請人 劉其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
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其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未依規定預納聲請費用,經本院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已於民國103年3月24日寄存於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有本院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參,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