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656號上訴人即被告憲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洲 被上訴人即原告良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中行 訴訟代理人 楊大緯 上當事人間99年度訴字第2656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0年6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0年6月27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