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64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992號),及追加起訴(96年度毒偵字第1230、1707、1834號),本院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判決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為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沒收。
事實
一、
(一)甲○○前曾因犯竊盜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及竊盜等罪,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及4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於91年6月12日執行,92年11月5日假釋出監,至92年12月1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4年4月29日以94年度上易字第4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51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定應執行刑1年6月,於94年3月1日確定,嗣與前開竊盜案件定應執行刑為2年7月,於95年11月15日假釋出監,惟於假釋期間經撤銷假釋,仍應執行殘刑8月10日。
(二)其前於88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6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8年4月28日以88年度偵緝字第149號、偵字第30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揭不起訴處分後之88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本院88年度毒聲字第117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88年度毒聲字第150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於89年1月26日停止戒治出所,至89年7月16日停止戒治期滿未經撤銷,而認已執行強制戒治完畢;刑責部分,經本院於89年2月18日以88年度竹簡字第57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其又於90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本院90年度毒聲字第87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於91年6月12日停止戒治出所,於91年10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認已執行強制戒治完畢。
(三)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及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及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各4次。嗣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移送、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移送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施用第1、2級毒品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如附表所示4次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時均坦承不諱,並有搜索扣押筆錄3份、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4份、濫用藥物檢驗報告4份(見第922號偵查卷第8至12頁、第
42頁、第43頁,第1230號偵查卷第16至19頁、第44頁、第45頁,第4699號偵查卷第18至21頁、第26頁、第36頁,第1834號偵查卷第6頁、第7頁),此外,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足憑,被告上開自白內容確與事實相符,堪足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有如前揭事實欄一(二)所示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執行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係於91年10月12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1、2級毒品犯行,所為自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二)所犯罪名:核被告如附表所示各次施用毒品犯行,分別係犯附表所示各罪。
(三)其施用前持有海洛因、安非他命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分論併罰:被告就如附表所示各次施用毒品犯行,時間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有事實欄一㈠所示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數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六)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前經執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仍未戒除毒癮、施用毒品嚴重危害其身心健康,坦承所有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其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七)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海洛因1包係管制之第1級毒品,及編號一、三所示海洛因殘渣袋因與海洛因毒品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宣告沒收銷燬,編號一、三、五所示注射針筒,及編號四所示安非他命吸食器,分別係被告所有供犯本件施用第1級毒品、第2級毒品所用之物,應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吳美雲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施用時間、地點│查獲之時、地│查扣物│所犯罪名│主刑刑度│從刑│││、方式及種類││││││├──┼───────┼──────┼──────┼──────┼──────┼──────┤│一│96年6月19日8時│96年6月20日1│在新竹縣新埔│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柒月│第一級毒品海││96毒│許,在新竹縣新│時30分,○○○鎮○○街116│條例第10條第││洛因壹包(毛││○○○鎮○○街,以│竹縣新埔鄉仰│巷6弄7號居所│1項施用第1級││重零點參公克││922│針筒注射之方式│德街116巷2弄│2樓房間扣得│毒品海洛因罪││)、海洛因殘││起訴│非法施用第1級│4號前│第1級毒品海│││渣袋拾個,均│││毒品海洛因1次││洛因1包(毛│││沒收銷燬;注│││││重0.3公克│││射針筒拾壹支│││││)、海洛因殘│││,沒收。│││││渣袋10個、注││││││││射針筒11支││││├──┼───────┼──────┼──────┼──────┼──────┼──────┤│二│96年6月19日8時│96年6月20日1││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肆月│││96毒│許,在新竹縣新│時30分,在新││條例第10條第││││○○○鎮○○街,以│竹縣新埔鄉仰││2項施用第2級││││922│燒烤加熱吸食器│德街116巷2弄││毒品安非他命││││起訴│吸取煙霧之方式│4號前││罪│││││非法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三│96年8月11日6、│96年8月11日│在該車上扣得│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柒月│海洛因殘渣袋││96毒│7時許,新竹縣│18時許,在新│海洛因殘渣袋│條例第10條第││袋拾貳個沒收││偵○○○鄉○○路旁│竹市○○路│袋12個、注射│1項施用第1級││銷燬,注射針││1230│以針筒注射之方│287號前,因│針筒10支等物│毒品海洛因罪││筒拾支沒收。││追加│式施用第1級毒│駕駛車牌號碼│。│││││起訴│品海洛因1次。│HX-8689號贓││││││││車(竊盜罪部││││││││分另案偵辦)││││││││而為警查獲。│││││├──┼───────┼──────┼──────┼──────┼──────┼──────┤│四│96年8月11日6、│96年8月11日│在該車上扣得│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肆月│安非他命吸食││96毒│7時許,新竹縣│18時許,在新│安非他命吸食│條例第10條第││器壹組沒收。││偵○○○鄉○○路旁│竹市○○路│器1組等物。│2項施用第2級││││1230│以燒烤加熱吸食│287號前,因││毒品安非他命││││追加│器吸取煙霧之方│駕駛車牌號碼││罪││││起訴│式施用第2級毒│HX-8689號贓│││││││品安非他命1次│車(竊盜罪部││││││││分另案偵辦)││││││││而為警查獲。│││││├──┼───────┼──────┼──────┼──────┼──────┼──────┤│五│96年8月19日22│於96年8月19│在該車上扣得│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柒月│注射針筒壹支││96毒│時許為警採尿之│日19時30分許│注射針筒1支│條例第10條第││沒收。││偵│時起,往前回溯│,在桃園縣八││1項施用第1級││││1707│26小時內之某時│廣隆街155巷││毒品海洛因罪││││追加│,於不詳地點以│19號旁,因駕││││││起訴│針筒注射之方式│駛懸掛2T│││││││施用第1級毒品│-1525號失竊│││││││海洛因1次│車牌之自用小│││││├──┼───────┤客車而為警查├──────┼──────┼──────┼──────┤│六│96年8月19日22│獲(竊盜罪部││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肆月│││96毒│時許為警採尿之│分另案偵辦)││條例第10條第││││偵│時起,往前回溯│││2項施用第2級││││1707│96小時內之某時│││毒品安非他命││││追加│,於不詳地點以│││罪││││起訴│以燒烤加熱吸食││││││││器吸取煙霧之方││││││││式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七│96年9月1日上午│96年8月31日││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柒月│││96毒│10時50分許採尿│下午5時30分││條例第10條第││││偵│時起回溯26小時│許,在新竹縣││1項施用第1級││││1834│內之某時,於不│竹北市大義里││毒品海洛因罪││││追加│詳地點以針筒注│長青路、鳳岡││││││起訴│射之方式施用第│路口│││││││1級毒品海洛因1││││││││次。││││││├──┼───────┼──────┼──────┼──────┼──────┼──────┤│八│96年9月1日上午│96年8月31日││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肆月│││96毒│10時50分許採尿│下午5時30分││條例第10條第││││偵│時起回溯96小時│許,在新竹縣││2項施用第2級││││1834│內之某時,於不│竹北市大義里││毒品安非他命││││追加│詳地點以以燒烤│長青路、鳳岡││罪││││起訴│加熱吸食器吸取│路口│││││││煙霧之方式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