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1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1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12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貳拾參萬肆仟玖佰零玖元正,及其中:
1、壹拾捌萬肆仟貳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伍萬零陸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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