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50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5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肆貳壹公克【104年度安保字第369號扣押物品清單】),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於民國104年5月14日上午7時30分許,在被告 蘇啟昌 位於臺中市○○區○○路○○○巷○○號2樓住處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421公克【104安保字第369號扣押物品清單】)。
嗣被告蘇啟昌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於104年5月14日上午7時30分許,在被告蘇啟昌位於臺中市○○區○○路○○○巷○○號2樓住處查扣之透明結晶物1包,經送檢驗結果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2421公克【104安保字第369號扣押物品清單】),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查,自屬違禁物無誤。
從而,檢察官聲請本院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即無不合;至於直接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一併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邁揚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