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1年度沙簡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一四七號
  原   告 中央信託局台中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金官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三千零三十三元,曾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
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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