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1年度屏小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屏小字第九二號
  原   告 甲○○崇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民強
  訴訟代理人  洪淨虹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縣鳳山市○○里○○路○○○巷○○號九樓之三,此有
原告提出被告戶籍謄本可按,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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