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18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880號
上 訴 人  吳水煌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振偉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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