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更一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林國勝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國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國勝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被告提出指定之保證金後,已將其釋放。茲該被告具保後,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拘提未著之事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拘票、通知書及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查,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本件依前揭法律規定,應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劉美香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