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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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793號原告 陳振福 被告 陳振成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98年4月20日起照顧母親即訴外人 陳張梅桂 ,並支付其生活所需費用,兩造及訴外人 陳振興 均係陳張梅桂之兒子,依法應負扶養義務,惟被告未善盡其責,故被告應返還原告不當得利,爰提起本訴。核原告所請求返還有關扶養費用之不當得利事件應屬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5項第12款規定,應由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