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538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蘇旺仁 被告即反訴原告 蘇朝清 訴訟代理人 蘇旺裕 兼訴訟代理 蘇美旦 人)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反訴被告於98年7月15日提轉存簿新台幣(下同)700,000元及遲延利息,並撤銷99年6月
23日反訴被告繼承母親名下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2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萬分之581,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10913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房屋(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7人等公同共有之繼承權,並過戶與反訴原告蘇朝清名下,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65,000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281,6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三民分處102年2月6日高市00000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77,648元〔即存款700,000元+(65,000元/㎡×292㎡×581/10,000+281,600元×1/2)÷7人=877,6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吳翊鈴

更多裁判書